辯護人是被告人的法定程序權利。被告人除行使自我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人為自己辯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解釋的第三十條規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其辯護。辯護范圍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的適用解釋。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辯護人的范圍的相關內容;
一、應當充分保護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中的辯護權
1、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1)被判處死刑、緩刑或者假釋的人員;
(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員;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和人民陪審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員。應當指出的是,
2、上文第(4)至(7)節提到的人,如果他們是被告的監護人或近親屬,并且是被告指定作為辯護人,則可以給予他們。
3、此外,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通過關于企業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審判管理人員和人民法院沒有其他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提高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技術人員和人民法院具有其他教育工作服務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一個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關系進行有效辯護的除外。審判活動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員工工作專業人員的配偶、子女學習或者自己父母我們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保障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之間進行自我辯護的除外。需要學生注意的是,《最高發展人民法院關于經濟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系在《回避制度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的基礎上不斷修改而來。《回避法律規定》第九條規定:“審判業務人員及法院其他公司工作分析人員的配偶、子女問題或者因為父母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此次征求指導意見審計過程中,有意見提出,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應當除外。經研究理論認為,上述這些意見確有道理,予以采納,增加了“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的規定。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5、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未辦理同一案件但與犯罪事實有關聯的共同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辯護。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的案件,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的共同被告人辯護。“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些案件的被告人雖然不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但所犯罪行之間有聯系,如毒品犯罪的上下級家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雖然是共同犯罪案件,但是分開處理。如果一名辯護人同時為上述兩類案件中的兩名以上被告人辯護,勢必會出現“利益沖突”,可能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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