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劃定,犯法份子向法律構造訐發犯法或許供應別人犯法線索、幫忙法律構造破獲案件的,能夠組成建功,得以從輕或加重懲罰;有龐大建功體現的,能夠加重或許罷黜懲罰。而在刑事法律實踐中,常常涌現的問題是,有些犯法份子自身并無計揭發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線索等立功表現,但親友卻為之查證或者搜集他人的犯罪事實,通過特殊渠道告知犯罪分子,讓犯罪分子得以“假立功”,獲得從輕處罰。《刑法》規定立功可以從輕處罰的本意,是對犯罪分子進行分化瓦解,爭取讓部分犯罪分子提供犯罪線索,有利于打擊和懲罰刑事犯罪,同時立功行為也可以表明犯罪分子本身的認罪、悔罪態度。完全由親友代勞甚至通過不合法手段“購買”的他人犯罪線索并提供給司法機關,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讓沒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得以逃脫法律的應有制裁,是一種違法行為,對此不應認定為立功。接下來由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詳細講解;
一、立功的分類:
1、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行為。
2、重大立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行為。
無非,盡管“代為建功”不克不及組成刑法意義上的建功,然則此外一種親朋“幫忙建功”倒是吻合法令劃定的肉體,能夠組成實質上的建功行動。幫忙建功是指在案件偵查、檢察告狀、審理時期,犯法份子供應相干線索,由其親朋幫忙公安構造抓獲犯法份子、破獲相干案件的建功行動。幫忙建功和代為建功的差別在于,幫忙建功的犯法線索由犯法份子自己掌握,其主動將之提供給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或由公安機關決定,請其親友在外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協助立功可認為是由犯罪分子本身親自實施的立功行為,包含了提供線索和親友協助這兩個關鍵性的行為,其中前者起主要作用,后者起重要作用。而代為立功中,犯罪分子本身并沒有積極實施任何行為,其即使向司法機關“提供”線索或者“揭發”他人犯罪,仍然是由親友查證、核實后向其提供的,其只是被動接收,這一“立功”行為不足以證明其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犯罪分子本身也沒有為司法機關破獲案件起到任何實際作用,因此不能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不對其認定為立功。在本律師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后,由其女友帶領公安機關抓獲了其他犯罪分子,構成了重大立功,從而使其得到從輕處罰。
需求注重的是,關于犯法份子自己在到案中經由過程與同犯人攀談等方式獲取的犯罪線索,提供給公安機關的,可認定為立功,因為該犯罪線索是犯罪分子本人親自獲取,沒有別人代勞,可以認為符合犯罪分子“實施”了這一立功行為。
以上便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講解的刑事狀師辯解應該注重“協助立功”和“代為立功”的區別的全部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聯系我們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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