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蘇恩跨,中共黨員,某縣某局副局長。2016年10月,縣紀委對蘇恩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經查,2016年2月,蘇恩跨先后2次在縣某賓館分別與賣淫女李某、周某發生性關系,并支付2人嫖資各1000元。同月某晚,蘇恩跨與朋友在茶樓打牌,每把輸贏達500余元,蘇恩跨本人共贏5萬元。
對蘇恩跨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公安機關未就蘇恩跨行為是否構成嫖娼和賭博作出認定和行政處罰,但其行為與黨員標準完全不符,應由紀檢機關獨立認定其行為構成嫖娼和賭博,并按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嫖娼、賭博行為屬于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違法行為,應先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紀檢監察機關才能認定其行為違法,并作出處分決定。案例中,蘇恩跨的行為發生在2016年2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已超過追究時效期限,公安機關不能再對其嫖娼、賭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故紀檢監察機關也不能對其行為作出處分決定。
在上述兩種意見中,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紀檢監察機關認定違法行為,不以公安機關等單位作出處理決定為前提。只要經核查,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黨紀處分。如對該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把握不準的,可以征求公安機關等單位意見。如果該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期限的,紀檢監察機關在作出處分后,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其次,黨紀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時效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關于“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的規定,黨紀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時效的問題,對發現的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違反黨紀行為,紀檢監察機關都應予以追究。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對于有證據證實確實屬于嫖娼行為的,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于錢色交易以及違反生活紀律的規定認定處理。第二,關于對嫖娼行為的處分檔次把握問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對有嫖娼行為的黨員一律開除黨籍,但2015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并未明確規定,黨員嫖娼的必須開除黨籍。對此,我們認為,嫖娼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黨員發生嫖娼行為,與黨員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離,已喪失了作為黨員的基本條件,并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因此,對黨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發生的嫖娼行為,應當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或者行為發生時的紀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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