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發現,很多朋友對刑事辯護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書的內容還有很多疑問和疑慮,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對于刑事責任法律知識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事辯護律師可以提出相關法律意見的內容
1、辯護律師在調查期間提出的法律意見內容非常廣泛,可以就實質性問題和程序性問題提出;可以在審查和批準逮捕階段或在調查結束之前提出意見。
2、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這是向審查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主要是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雖然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沒有逮捕的必要,或者依法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角度提出的。
二、犯罪嫌疑人進行不符合現在以下逮捕的條件
1、有犯罪證據。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2、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
3、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并且證實了犯罪的真實性。根據這三個要素,辯護律師可以分析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如果能夠提出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就可以更好地取得辯護效果。
4、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就是刑罰。根據我們這一重要條件,辯護律師制度可以進行分析企業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案件事實,但從其量刑情節入手,其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單處罰金等刑罰,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這些刑罰。
5、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也可以防止出現下列社會工作危險性:
(1)可能通過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我們國家進行安全、公共信息安全問題或者企業社會發展秩序的現實環境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有效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行為或者逃跑的。
6、犯罪嫌疑人可能“沒有被捕”。
7、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較輕,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逮捕:
(1)行為人是預備犯或者終止行為人的行為,或者被過度辯護或者回避的;
(2)主觀惡性程度較小的初犯,共同進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具體表現自己或者學生積極退贓、賠償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改,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按照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并已履行或提供作為擔保;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有悔改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周歲具有以上的老年人。
四、終止偵查的法律意見;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予以記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具。可見,辯護律師在偵查終結前提出的法律意見,尤其是書面意見,應當予以記錄或者附呈。這里的法律意見書也應該是全面的,有一定的總結性,既包括實體問題,如罪名的認定是否準確,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還包括程序問題,比如管轄是否正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適當,程序是否合法等。
當今社會浮華奢靡,燈紅酒綠,有錢之人比比皆是。當然他們的錢財也不是無緣無故就有了,也是通過自己辛勤工作換來的。每一個事物存在都有其相反的一面,有富人,自然也有窮人。大部分窮人都是自己懶惰造成的,不愿意出去工作賺錢,但當自己需要用錢的時候,就去違法犯罪。警察也就會按照法律逮捕他們。逮捕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逮捕也需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進行,比如要看逮捕人的條件等。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整理了詳細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根據上述規定,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不得逮捕”的情況,提出不同意逮捕的決定或不同意逮捕的法律意見。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對于刑事責任法律知識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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