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的要點有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等。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等可以做刑事犯罪辯護人。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刑事犯罪辯護的要點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人員或者中國人民通過法院等司法管理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和交代我們自己的犯罪案件事實,配合偵查機關需要進行分析相關研究工作;已經被采取強制控制措施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如果向司法機關交代其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實,也可以發展視為自首。對于自首,可以從輕、減輕經濟處罰。
上海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認為,自首有兩個核心要素,滿足這兩個核心要素,可以建立自首。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自首,即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必須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當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不需要經過自首階段。 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須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如實供認犯罪事實。 在實踐中,有幾個關鍵問題需要解決:
一、投降的動機與投降是否成立無關。滿足自首條件的犯罪分子,無論其自首的動機是真正的認罪懺悔,還是為了減輕刑事處罰,只要親自到公安、檢察等刑事偵查機關自首即可。在某些情況下,犯罪分子甚至可能沒有自首的動機,而是有動機向公安局作出犯罪陳述,仍可構成自首,例如在打斗中,當事人到公安局控告對方故意傷害,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也有犯罪嫌疑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仍可自首。
二、明知他人進行報警系統或者警方即將趕到在現場等待的構成自首。在這種發展情況下,犯罪分子明知如果我們自己能力不盡快逃走將很快被警方抓獲仍然留在原地,可以研究證明經濟犯罪分子結構對于中國警方對其采取強制管理措施不予抗拒,應認定為自首。
三、罪犯接到電話到達公安機關后,知道公安機關通知的目的是逮捕的,可以自首; 如果公安機關以調查為目的引誘他到公安機關并以其他原因逮捕他們自己也不知道公安機關會逮捕他這不構成自首。
四、罪犯只有如實供認犯罪事實,才能構成自首。充分認罪,但從法律上證明不構成犯罪,仍構成自首,辯護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否認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五、親友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投案,或者帶領公安人員到犯罪嫌疑人住處將其抓獲,本人不反抗的,可以認定為自首。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嫌疑人的親友積極協助抓獲犯罪嫌疑人。
六、犯罪進行分子我們必須如實交代學生自己的全部經濟犯罪案件事實問題或者社會主要包括犯罪行為事實。目前在司法工作實踐中,如果沒有犯罪分子犯有數罪的,只如實交代其中一罪,則只就該一罪認定網絡犯罪分子自首;如果只交代了一罪中的部分企業犯罪事實,如果該犯罪事實就是屬于一個主要的犯罪事實,可認定自首,如果該犯罪事實不屬于主要的犯罪事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辯護律師在口供時應把握罪犯自首的要素和具體形式,努力證明口供成立,減輕對被告人的刑罰。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刑事犯罪辯護的要點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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