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復詢問是指控方和辯方在法庭上圍繞證據和證據對證據進行解釋和質疑,以確定證據的能力、證據的大小或強度,最后由法官形成定罪并決定是否受理訴訟活動。作為反復詢問的主體,刑事辯護律師如何能夠通過有效的反復詢問,使法官確定對被告最有利的案件事實?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刑事辯護質證要點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質證意見要重點突出傳統質證理論主要看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具有這三性的證據才具有證據力,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質證一般要緊密圍繞證據這三個特性進行。刑事辯護律師要么證明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不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中的某一個或幾個特性,要么證明證據是否具備這三個特性出現了疑問,從而使法官對于該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產生懷疑而不采信公訴人出示的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
二、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特征。客觀真實的證據,如果與案件事實不相關,不影響被告人的有罪、無罪、輕罪或者罪行嚴重程度的證明,不能作為證據,因為證據的目的是證明案件的事實。如果對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沒有疑問,刑事辯護律師將從相關性的角度分析證據是否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相關,是否支持控方的指控。在刑事審判中,特別是在有大量證據材料的案件中,不時會出現與指控無關但不存在真實性問題的證據。對于這類證據,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從相關性上提出反復詢問,避免使用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作為證據,避免法官誤以為定罪證據已經達到證據準確充分的標準。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經常出現的證據。在某些情況下,會有多個證人作證。在某些情況下,從事實的真實性來看,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并不構成過錯,但刑事辯護律師可以認真分析,但與指控無關。如果刑事辯護律師不注意證據的相關性,那么豐富的多重證據就容易使法官對證據達到證明標準做出錯誤的判斷。
三、證據能力是否需要具有一定合法性是一個企業價值分析判斷發展過程。特別是學生對于言詞證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明確了要將非法信息獲取的言辭證據予以排除。刑事辯護律師在對言詞證據問題進行安全審查時,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我們審查有無影響研究證據合法性的因素之間存在。比如,通過自己審查偵查工作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是否經濟已經詢問了被害人、證人,是否已經獲得了國家相關歷史事實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和這些數據證據高度一致,來判斷方法是否還有可能由于存在“誘供”;通過網絡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有被傷害的痕跡,來判斷標準是否成為可能導致存在刑訊逼供。在司法實務中,非法證據的排除是很困難的,但通過我國刑事辯護律師的有效質證,可以達到降低法官對被告人供述的依賴,增加公訴人舉證和證明的難度。
四、客觀性是所有這些證據最基本的特征,自身發展都不可以真實的材料,肯定學生無法用來研究證明自己案件事實。在大多情況下,刑事辯護律師的質證也是我們圍繞證據的客觀性方面進行的。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實的認定管理過程,就是通過證據客觀性的判斷、取舍教學過程。
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保障刑事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 在庭審過程中,刑事辯護律師和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從證明目的、證明效果、證明標準、證明過程等方面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進行質證和相關辯論。 這為辯護律師的質證提供了一個新的切入點。 根據這三個特點,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從證明目的、證明效果、證明標準和證明過程等方面對證據進行質證,從而擴大了刑事辯護律師和刑事辯護律師在質證過程中的作用空間。
無論交叉質證的具體方式是什么,刑事辯護律師都應該關注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強調反復詢問的重點,而不是僅僅停留在表面的事實和細節上。舉例來說,對于與被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詞,如果刑事辯護律師只是陳述證人與被告有重大利害關系,而沒有做進一步深入分析,那么反復詢問的力量和效果可能并不明顯。檢察官也很容易辯稱,任何了解案情的人都有權作證,證人的證詞不能因為對被告有實質性利益而自動喪失信譽。但是,如果刑事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證人的證詞與已經確立的案件事實或其他已經確立的證據相矛盾,證人的證詞是虛假的可能性不再是推測的問題,而是基于事實的判斷。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必須仔細分析證詞,而反復詢問的效果會很容易被法官接受。因此,無論辯護律師提出什么具體理由,反復詢問的意見都必須歸結為證據是否客觀、相關和合法,從而得出證據是否可以接受的結論。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刑事辯護質證要點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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