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主體的界定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其中“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范圍如何,“工作人員”的標準如何確定,是挪用資金罪司法實務中的必須厘清的問題。
犯罪對象: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范圍“公司”,主要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令其他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制企業,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在華設立的外資企業,這三類企業也應屬于“公司”范疇。“企業”,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主要包括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該類企業的業主對企業全部資產享有所有權,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通常情況下,企業業主財產與企業財產高度混合,個人獨資企業業主挪用企業資金并不涉及侵犯財產所有權的問題,故不屬于挪用資金罪中“企業”的范疇。
對于合伙企業,我國《合伙企業法》第2條規定,“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財產的支配和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若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將合伙企業財產挪作其他用途,可視為全體合伙人對合伙財產行使處分權,不成立挪用資金罪;若未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私自將合伙企業的財產挪作他用,則侵犯了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可成立挪用資金罪。
“其他單位”的范圍,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但挪用資金罪中的其他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中的一部分,筆者認為可參照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特點對其進行界定:第一,有獨立的人格;二,有獨立的財產;第三,有獨立的責任能力;第四,有獨立的行為能力;第五,有一定的組織機構設置。在司法實務中比較常見的“其他單位”的種類有:村委會及村民小組、居委會、農村信用合作社、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
“工作人員”的界定標準在厘清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范圍后,還需要弄清楚一個問題:何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實務中往往碰到臨時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等等人員,此類人員是否屬于挪用資金罪中所指的工作人員,常常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
筆者認為,對于此類問題判斷的關鍵在于該人員與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的隸屬、雇傭關系,在該單位是否有一定的職務、工作崗位或提供一定的勞務,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對本單位財產實施管理和控制的可能。
基于此,我們可參照事實勞動關系的判斷準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發現,建筑工程領域常見掛靠經營模式概述1、掛靠的含義,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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