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將不合理地行使職權的行為也納入刑法打擊范圍是十分必要的,濫用職權本質上在于違背職務宗旨行使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而不合理的行使職權的行為也會對法益造成嚴重的侵害,應當納入刑法打擊。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就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此外,不合理行使職權的行為并非不違反行政法,行政法中有合理行使職權原則,法條中也規定行使職權應當合法合理,只不過由于合理性的判斷需結合具體情況,法律不可能列明情形,所以規定得較為原則,但并不意味著不合理的行使職權不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所以,刑法規制不合理利用職權的行為是完全正當也是十分必要的。
對于不正確行使職權是否包括故意不作為的情形,學界已經討論很多了,支持和反對的學者觀點都已經論述得十分充分,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只說明一下自己有別于他人的一些觀點。筆者認為,故意不作為應當包含在不正確行使職權的范圍之內,其也是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的一種方式,司法解釋運用“處理”一詞,表明對于將不作為包含在濫用職權范圍內的支持,處理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否則,司法解釋完全可以使用“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這就將不作為的方式排除在濫用職權罪之外了。而且,不正確行使職權可以是行使過多,也可以是行使過少,為什么不能包含行使為零的不作為情形?
濫用職權罪核心在于濫用職權,所謂濫用職權就是違背職責行使職權。職權的內容和職責的界定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權時也承擔職責,職責就是行使職權時所應當遵循的要求。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職責,則當然不構成濫用職權。所以職責的界定是濫用職權罪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濫用職權表現為超越職權和違反規定行使職權,同樣職責也可以分為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其一,嚴格遵守國家賦予自己的職權范圍要求,不得行使自己不享有的職權。這一層次的職責是最基本的職責,自己不享有的職權不得去實施,每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有自己的職權,這些職權有的是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授予的,例如各級政府官員;有的是國家機關通過委托而獲得的,例如受委托行使國家機關職權的組織內的人員。
有的是國家機關通過正當途徑招收,而賦予的職權,例如招收的合同制民警、陪審人員等,職位一旦確定,相應的職權也隨之明了,當然,也有一些崗位屬于職責不清,功能多樣,但即使是這樣的職位,對于其職權也有一個大概范圍的規定,不會漫無邊際。沒有無邊的權力,所以職責首先在于恪守自己的職權,不得隨意越權實施他人的權力。
職權的來源則多種多樣,可以是法律法規、也可以是行政規章,單位內部的決議和制度也可以成為職權的來源。但必須說明的是,單位內部的決議和制度并不能創設職權,而只能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賦予該單位的實際職權予以細化和分配。
我國的法律體系相對龐雜,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行政部門規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規章,但我國規定職權的文件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和規章,從職權的創設來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可以創設職權,而地方規章一般不能直接創設職權,但可以將職權進行細分和擴大。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例如行政決議等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職權的創造和擴大,所以我國能夠創設職權的行政文件很多,但單位內部的規章和制度一般不能創設職權,而只能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進行細化。另需要注意的是,職權的來源規定必須遵照嚴格的法律法規效力體系的要求,而具體單位內部的決議和制度是不能對抗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否則應當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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