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職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違反了國家授予職權的相關規定而行使職權。但超越職權是否要求行為人行使超越的職權時也要不合該職權行使的相關法律規定,不正確行使呢?筆者認為既然已經超越了職權,就不必再要求對于超越的職權也要不正確的行使,既然已經超越了職權,只要其行使并造成重大損失,即構成濫用職權罪。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就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例如甲地公安機關人員強行征收稅款,向地方性企業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共向甲地企業征收稅款200多萬元,但公安機關征收稅款的標準和比率并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要求,那么甲地公安人員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呢?筆者認為仍然應當構成,即超越本身即為濫用的表現形式,不要求超越職權的行為還表現為不正確行使。甲地公安機關征收的稅款表面上看來并未違反法律征收的標準,但其本身即為違法,不需再要求行為表現形式上還要違法,甲地公安機關征收稅款的行為導致地方企業多繳納稅收200多萬元,應屬濫用職權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所謂不正確行使職權,即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行使自己的職權時,出于種種動機而實施的背離職務行為宗旨的行為。不正確行使職權有以下特點:
其一,行為人必須享有相應的職權,這是不正確行使職權與超越職權的本質差別。行為人雖然不正確行使職權,但其行使的仍然是自己享有的職權,而不是行使的自己無權行使的職權,否則就是超越職權。行為人不正確行使職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職權的限制,但這與超越職權有本質的不同,超越職權是根本沒有此項職權而行使此項職權,而不正確行使是具有此項職權而違背了相關規定對于此項職權的限制,超越了這一限制行使職權。
其二,行為人必須有不正確行使職權的表現,不正確行使,即指行為人實施該項職權,違背了相關的規定,或者背離了該項職務行為的宗旨。這是不正確行使職權行為的核心,正因為不正確行使職權,才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帶來重大損失。這兩種情形有所不同,需要一一分析:
1、違背相關規定行使職權。任何職權在行駛時都有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了職權行使的時間、地域、程序、內容限制等,行使職權時不得超越這些規定。例如根據稅務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如果發現有偷稅漏稅的,可以予以罰款,罰款的金額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稅務工作人員違反該限度規定,超額罰款的,即構成違反相關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一般而言,違背相關規定行使職權,都會背離該項職務行為的宗旨。但背離該項職務宗旨的行為不一定違反了相關規定。
2、背離職務行為宗旨行使職權。有的行政職權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承擔該行政職權的工作人員就有較大的自由度來決定對特定的當事人適用何種標準。但如果該工作人員出于不法動機,在較大選擇區間內選擇對于當事人最為不利的情形實施職權。
這并未違反相關規定,但卻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傷害,例如,行政審批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在法定期間內拖延時間,一再耽擱審批申請人員的申請活動,最終導致申請人員的申請計劃一再延誤,利益受到很大損失的,也應當作為濫用職權行為處理。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這種背離職務宗旨行使職權并沒有違背職務行為合法性的規定,但卻違背了職務行為的合理性,是否能夠作為犯罪處理,學界還存有很大爭議。學界一般認為,這種不合理行使職權的行為并沒有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法規,根據刑法的謙抑性,不應當動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外不合理的行使職權行為,連行政訴訟都不予以糾正,刑法就更沒有動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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