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萍辯稱:她在11月11日沒有將復印的案卷進行材料可以交給朱克榮,盧鑫將復印的案卷信息材料都是留給朱克榮是誤解了她的意思。此外,盧鑫從法院通過復印的案卷整理材料未標明屬于我們國家工作秘密,因此對于自己的行為構不成一個犯罪。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余的辯護理由是:
(1)鑒定機關僅按照檢察機關的有關規定認定魯信復制的材料為國家秘密,理由不充分;。檢察機關的檔案材料應屬于法院的訴訟文件,而不應屬于訴訟階段的國家秘密。
(2)朱克榮、馬明魁等人。盧鑫雖已另案訴訟處理,但仍應屬同案不同人員,他對事實的陳述自己不能進行排除有推卸社會責任的可能性;朱克榮、馬峰、馬明魁雖然中國當時我們在場,但不影響可能可以聽到于萍在電話中所講的內容,故以上對于證言均不應直接采信。
(3)余平是否將檔案材料交給朱克榮,盡管有朱克榮的證詞,但這是孤立的證據,不能證明事實的存在。
(4)在馬承仕案中,證人的證詞是否屬虛假不能證明。兩次休庭的原因是檢察機關缺乏證據,需要進一步調查,于平沒有干擾正常的訴訟活動。總之,余萍沒有故意泄露國家機密的事實應該被宣告無罪。
沁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8月21日,河南省作為焦作市路通律師對于事務所以及律師于萍、助理社會律師盧鑫接受公司涉嫌存在貪污行為犯罪的馬明剛之妻朱克榮的委托,擔任馬明剛案的一審辯護人。2000年11月1日,沁陽市人民通過檢察院以貪污罪對馬明剛提起行政公訴,并向沁陽市人民需要法院移送了該案我們主要提供證據的復印件6本,共計421頁。
同年11月3日,朱克榮得知目前該案已到法院后,即告訴于萍。當日下午,于萍即安排盧鑫前來沁陽,并與馬明剛的親屬朱克榮、馬峰、馬明魁等人發展一同生活來到沁陽市人民選擇法院應當立案庭。盧鑫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了一些有關管理手續后,將檢察監督機關移送到中國法院的馬明剛貪污案主要使用證據相關卷宗過程中材料企業全部資產借出,并予以采用復印。
復印后,朱克榮向盧鑫提出自己看一看復印的案卷信息材料,盧鑫沒同意,答復要請示于萍同意。隨后,馬明魁用手機撥通了于萍的電話,向于萍提出問題要看復印各種材料。于萍表示非常同意,讓馬明魁把手機電話業務交給盧鑫,并在一個電話中交代盧鑫把復印技術材料沒有留下。
盧鑫按照于萍的安排將復印的案卷整理材料能夠留下后返回焦作。當晚,朱克榮等人設計對照起訴書及案卷制作材料方面進行了分析研究。次日,馬峰到焦作給盧鑫歸還了復印的案卷內容材料。
朱克榮根據這些案卷材料具有反映的情況,對所涉及的證人必須逐一學習進行理論聯系,并做了很多相應提高工作。同年11月8日、10日,馬明剛貪污案的有關我國證人張云田、呂學旗、侯清剛等人就是在于萍來沁陽調查、取證時,均出具了虛假數據證明。
2000年11月11日,被告赴慶陽調查收集證據后返回焦作,因無法取得王全生(<案卷資料所涉及證人)的證明,將案卷資料影印交給朱克榮。11月13日,朱先生找到了王先生,他閱讀了馬先生的聲明,并根據馬先生的聲明簽發了一份虛假證明。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貪污案開始公開聆訊時,被告余平提供了與證人有關的虛假證供。隨后,檢察機關提出兩項休庭建議,決定對馬進行深入調查。
據河南省國家秘密保護局和焦作省國家秘密保護局稱,被告于平向馬九家人展示的馬九腐敗案的材料屬于國家機密。證明通過上述事實的主要研究證據有: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朱基榮證人證詞主要內容是:陸鑫在沁陽市人民法院復印了檔案材料,她要陸鑫去看檔案材料,陸鑫說需要同意平。陸欣和于萍經過電話后,留下了所有的影印資料。當天晚上她看了資料,第二天找張云天、呂雪琪等人作證。11月11日,于萍來沁陽取證時,因沒有找到王翁,要求于萍留下案卷,于11月13日找到王翁,并在王翁看過馬明剛案卷材料后,寫下了相關證明。她把這個證書給了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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