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一直是國家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影《盲山》講述了一名女大學生被拐賣到山區,試圖逃脫許多失敗的故事。多年后,他試圖向家人傳達幫助的消息。在前來救援的過程中,他的父親和警察受到當地村民的阻礙,最終殺死了他的丈夫來救他的父親。正如導演李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所說,拐賣婦女的真實故事遠比電影橋要悲慘得多。
歷代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特別是拐賣婦女的社會問題。深圳刑事高級律師談中國傳統的法律法規可以為有效糾正拐賣婦女存在的問題提供鏡子。
一以重刑:秦漢時期對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
據現有史料文獻記載,拐賣婦女犯罪的法律規定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漢時期。在此期間,拐賣婦女的法律規范以重刑為特征。近年來,新出土的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記錄了拐賣婦女為妻的行為。案件:夜間、斗爭和工作)兵頓尼。夜略尼認為他的妻子……也就是說,拐賣尼作為妻子在夜間存在行為事實。在漢法中,有一項法律規定強迫人們認為他們的妻子。具體來說,在《二年律令》和《雜律》中,強迫人們認為他們的妻子和助手左止(腳趾)認為他們是城市丹。換句話說,強迫他人作為妻子。對于該行為的主犯和助理犯,司法態度不分首從,處以斬左趾為城市丹的刑事處罰。
同時,《二年律令·收律》還規定了被綁架婦女的法律保障:罪人完成城丹,鬼工資以上,以及奸詐的房子(腐敗),都接受妻子、兒子、財富、田屋……通奸,略傷妻子,不接受妻子。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罪人被判處城丹或鬼工資以上的刑罰,并因通奸罪被處以腐敗刑罰,沒收妻子、子女、財產、田屋。然而,被綁架的妻子不屬于收藏的范疇。探索立法原因可能是因為被綁架的妻子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因此,被綁架的妻子不會成為刑事處罰的對象。
傳世文獻還記載了法律規范對被綁架和販賣婦女的保護?!妒酚?middot;陳丞相家族》記載(漢文帝)23年中風,子何代侯。23年來,為什么要忽視妻子,放棄市場?。根據文靜刑制改革的內容,在西漢初期,將拐賣婦女的左腳趾改為500英鎊,罪不會死。然而,從為什么要忽視妻子,放棄市場的刑罰案件來看,什么行為不是強迫人們認為妻子,而是根據被忽視的人處以死刑,被忽視的對象也是其他人的妻子??梢钥闯?,當拐賣發生時,無論拐賣婦女是否單獨結婚,她們都將受到極端懲罰。綜上所述,秦漢時期對拐賣婦女犯罪采取了嚴厲打擊的態度。由于當時立法技術的局限性,秦漢法律對拐賣婦女犯罪的法律規定相對粗糙,差異小,處罰嚴重。
區別首從:唐宋時期對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
唐宋時期,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根據不同的行為方式,犯罪的第一個從業人員和行為對象進行了詳細、類型化的區分。《唐律小偷》和《略人略賣人》規定: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然和,但也略法。作為奴隸,絞刑;作為一個部曲家,流動3000英里;作為妻子、妾和子孫后代,徒步三年。唐律明確規定,拐賣婦女為他人的妻妾將受到三年的刑事處罰。不僅如此,唐代還開始關注拐賣婦女需求的買方市場的司法態度。具體到法律規定,《唐律小偷》和《略人略賣人》還規定:如果買方知道略和誘惑,同時出售略,誘惑部曲,奴隸買方,每個賣方都會犯一等罪。如果買方知道其他人是被拐賣婦女,在知情狀態下購買,同樣的犯罪處罰,但要逐步打擊賣方的犯罪。因此,可以看出賣方的犯罪。同時,唐代統治者主要依靠法律懲罰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式來治理買賣婦女的壞習慣,這也是現實生活中拐賣婦女實際情況的有效反映。
宋代拐賣婦女的行為十分猖獗。這種行為的頻繁發生是宋代商品經濟發展背景下形成獨特厚婚之風的產物。因此,社會問題不僅包括殺害女嬰的常見現象,還包括拐賣婦女以獲得高額厚婚財富的現象。《宋會編輯》記錄了蘇軾當時對這一社會現象的理解:尤其是養女,所以民間女孩有更多的喪偶。在殺害女嬰頻繁的情況下,許多男性無法結婚,導致大量喪偶。然而,在中國傳統的社會觀念中,娶妻生子關系到傳宗接代。因此,《宋會編輯》記載:在村莊之間,沒有婦女可以結婚并在其他州購買。深圳刑事高級律師也就是說,在當地沒有適合結婚婦女的情況下,我們只能選擇在其他州購買婦女,從而產生需求的買家市場。因此,在宋代,專業人販子——生口牙人,即專門從事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不良行為?!端涡探y·賊盜》和《略賣好賤》的法律規定與唐代相同,區分略賣和誘惑。宋代也注重市場規范接受綁架婦女的買家的實際情況。然而,在宋代,綁架婦女的繁榮行為不僅遵循了唐代的法律軌跡,而且突出了懲罰和教育并重的社會治理,主要是預防綁架犯罪。具體來說,首先,對于被政府救出的綁架婦女,把她們送回父母身邊,讓她們的家人團聚。宋代統治者多次要求地方政府核實(略賣)人口,然后問來源,最后發送州政府,支付家庭。仍然命令逐一處理粉壁小貼士。它不僅實現了法律的懲罰效果,而且妥善安置了綁架婦女,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第二,宋代到處張貼通知,讓人們知道綁架婦女是違法的,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宋太宗時期,針對當時北方邊境販賣販賣婦女人口、販賣諸侯的情況,政府下令在邊緣一個接一個地宣布粉壁,以示警告。南宋孝宗時期,監管部門還下令在盤子所在的州縣設置粉壁,讓人們通知。這種做法是販賣婦女社會壞習慣的具體表現,是實現地方社會治理、維護地方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必然舉措。
減緩和減重:元明清時期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
元朝通過發布官方政令來規范拐賣婦女的社會現象?!对沸谭ㄈ吩敿氂涊d了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諸略賣良人為奴隸,略賣一人,杖170,流遠;兩人以上,處死;為妻妾,17年徒勞三年。元代的這一法律規范基本上繼承了唐宋時期的立法精神,只增加了元代獨特司法特色的杖170處罰。
《大明律·刑法·小偷》和《略人略賣人》規定了略賣婦女人口的各種情況:任何設定策略誘導良人和略賣良人作為奴隸的人都有100根棍子和3000英里長的行程。為妻子、妾、兒子和孫子,100根棍子和3年徒勞。這種立法模式根據前朝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規定,在量刑中增加了100根棍子的處罰。
清代法律對于拐賣婦女罪行的法律規定已經非常完備、細化?!洞笄迓衫?middot;刑律·賊盜》“略人略賣人”條亦有相同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大清律例》在“略人略賣人”律文后添入九條例文,分別是對本律尚未涉及或規定模糊、不夠清晰之處進行的補充。清代徐珂在《清稗類鈔》中曾有針對拐賣婦女行為的專門論述。在“拐帶婦孺”中提到:“拐帶人口以販賣于人者,凡繁盛處所皆有之,而上海獨多……其受害者,則以婦孺為尤甚,蓋知識幼稚之故也。其應用之方法,強力詭計相時而行,亦合棍徒騙子而為一人者也……所拐婦孺,先藏之密室,然后賣與水販,轉運出口。婦女則運至東三省者為多,小孩則運至廣東、福建等省者為多。”不僅如此,徐珂還提到清代地方社會存在以拐賣婦女為業的從業人員,多形成拐賣婦女的詐騙之術。通過對地方拐賣婦女現象的描述,觀察到法律規定難以涵蓋地方拐賣婦女的復雜實踐面向。在司法實踐中,對《刑案匯覽》《刑案匯覽續編》《續增刑案匯覽》《新增刑案匯覽》等清代官方司法案例集中的拐賣人口案件進行實證分析,與徐珂提到受害者以女性為多的判斷相符,拐賣婦女成為拐賣人口犯罪中頻繁出現的犯罪對象。
懲治與教化并重:古今之間拐賣婦女犯罪的歷史經驗
當代中國社會,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罪名在不同時期均有不同規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拐賣人口罪,明確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罪名到刑罰進行了大幅度修正,并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97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次修改加強了對收買者的懲罰力度,有利于從源頭治理,遏制拐賣婦女犯罪的發生。2019年全國兩會上,有人大代表提出《關于加重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量刑標準的建議》,建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調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應重于綁架罪。
縱覽刑法針對拐賣婦女行為在定罪與量刑方面的時代變遷,可以觀察到,這類犯罪行為的刑罰的起刑點逐年提高,趨于嚴厲,并加大了對被拐賣婦女產生的買方市場進行刑事處罰的打擊力度,并試圖遏制拐賣婦女行為的發生。司法實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若干批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及公安部公布的全國打拐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皆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明確國家對于拐賣婦女犯罪行為的高度重視與嚴厲懲治態度。
深圳刑事高級律師綜合中國社會不同歷史階段對拐賣婦女行為的法律規制,國家對于這類犯罪行為的應對辦法主要包括不斷加重刑事處罰力度與加大懲治收受拐賣婦女的買方市場兩個方面。但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要求當代中國在處理拐賣婦女的問題方面是不斷加強普法、進行法律宣教,真正實現當代社會的“德禮與刑罰相結合”的治理模式,這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必須也必然要面對的問題。
對婦女兒童保護的程度,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征。對女性的人身權利與人格權益的保護當屬底線保護。古往今來,只有對婦女拐賣問題的既往法律規范及其相關司法裁判中所蘊含的司法規律、司法經驗持有理性且客觀的揚棄態度,才能真正實現在實踐中將女性權益保護落到實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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