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時候都不能為了打擊犯罪而忽視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更不能以犧牲對人權的保護為代價片面追求對犯罪的懲罰,甚至導致對無辜者的誤判,造成冤假錯案。當然,刑事訴訟的基本功能畢竟是起訴和懲罰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否則其本來的價值就難以體現。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
因此,懲罰犯罪是必要的。我們主張加強對人權的保護,雖然要強調努力為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創造條件,但不能放松對無原則犯罪的追究。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必須正確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充分追究犯罪。
從追訴犯罪行為而言,疑罪從無可能是作為一種生活無奈的選擇,但它的確是一個反思以肉刑為代表的野蠻追訴和以武斷為標志的司法專橫的產物。它與人權社會保障企業有著重要天然的聯系,是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內在發展要求。
在人權得到保障管理理念影響之下,如果可以根據案內證據能力無法及時排除疑點,則應按照這樣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以及處理。對于疑案如果不是任由學生主觀意愿恣意為之,或者就是為了能夠獲取相關證據搞刑訊逼供,或者久押不決、疑罪從掛,或者自己留有余地、疑罪從輕,這都將為嚴重侵犯人權、甚至通過制造冤假錯案埋下禍根。
司法工作實踐研究證明,在刑事訴訟中落實國家人權保障的要求,落實憲法關于加強公民信息自由經濟權利的規定,就應當更加堅定不移地貫徹疑罪從無規則,任何組織形式的疑罪從掛、疑罪從輕都是疑罪從有思想在作祟,必須同時堅決予以摒棄,否則等待時間我們的必將是一樁又一樁讓法律人感到恥辱的冤假錯案。
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伯曼認為,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秩序與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正確處理秩序與自由的關系,是在保證社會穩定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創造力的關鍵。在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司法部門有能力和信心有效地管理國家和社會,更應該重視人的自由、人的尊嚴和權利的充分發展。
要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必須依法懲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和犯罪,否則國家的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權益就不會受到侵犯,不能維護國家和社會保障,不能實現法律秩序的價值。然而,在法治的背景下,追求對犯罪的控制不能是任意的、無限的,底線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秩序與自由的價值平衡。
我們不僅要關注犯罪是否得到偵查,更要關注犯罪判斷錯誤對無辜人民的危害,充分認識和忽視對自由價值的追求和保護。這是這個錯誤的根本原因之一。“懷疑應該導致無罪。因為破壞無辜的名譽或監禁無辜的人比釋放罪犯更令人不安。”
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犯罪已經破壞了社會秩序,如果我們在可疑的情況下堅持定罪和懲罰,一旦我們冤枉了無辜的人, 我們將不可避免地對秩序造成“二次傷害”。造成新受害者對整個社會秩序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
在刑事訴訟中不枉不縱是一種比較理想生活狀態,但這種教育理想效果并不影響總是自己能夠照進現實。長期工作以來,我國企業刑事責任訴訟相關理論中占主導經濟地位的是不枉不縱觀念,甚至直接將其視為進行判斷以及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設計優劣的標準。
“這種教學觀念問題看似不偏不倚,但在實際司法活動實踐中卻極易滑向寧枉勿縱、重刑主義、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知識文化對于傳統,導致公司司法改革實踐中具有不可能有‘不枉’與‘不縱’的簡單并重”。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覺得,疑罪從無并不是主要針對個人理想訴訟行為狀態而確立的一種通過訴訟服務制度。疑罪從無的最大市場風險因素就是有可能存在放縱犯罪,而疑罪從有的教師最大惡果就是有可能已經出現一些冤假錯案。應當說,兩種研究結果基本都是為了我們大學生不愿意看到的,但在信息必須及時做出重要抉擇的時候,就要權衡哪種學習結果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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