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社會時空條件下,辦案管理人員的訴訟制度認識學習活動過程中除了發展受到學生認知水平能力和水平等因素限制外,還會因為受到影響證據可以掌握財務狀況、訴訟期限、運行控制程序和規則、司法行政執法資源環境問題等方面的制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
畢竟我國刑事責任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并非他們總是黑白分明的,有時會出現“灰色地帶”,即無法及時準確判定被告人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的狀況。犯罪事實本是一件容易發生在過去的歷史文化事件,在現有信息科技技術條件下,我們尚無法得到實現中國真正意義上的“穿越”,難以有效實現不同時空回溯、全然重現,僅能藉由犯罪現象發生時遺留下來的證據“碎片”進行“拼接”、“組合”,盡最大目標努力還原案件本來面目。
但同時,恰恰也是由于要依靠收集來的證據對事實方面進行研究認定,在實踐中,受制于上述各種限制性條件,有些案件客觀上來說就是破不了、抓不到、訴不了、判不了。對于公司這樣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正視并找到能夠正確的出路。
如果教師不顧現實,盲目地要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訴必有罪”,不切實際地下達破案率、有罪率等不科學、不合理的考評評價指標,必定會使辦案人員風險承受諸多有形或無形的壓力。因此,有關教育主管會計部門應該明確提出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監督執法辦案考評體系標準,不提不切實際的口號和工作內容要求,“嚴禁各地下達刑事拘留數、發案數、破案數等不科學、不合理的考評指標,這些考評指標都有可能就會導致一些民警受壓力而刑訊逼供、辦錯案、辦假案。”
雖然“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等提法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以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但實踐中的不當做法和客觀上的危害嚴重后果告訴所以我們,刑事訴訟認識教學活動形式還是國家應當相互尊重幼兒認識自然規律和司法規律,否則,不規范的司法合作行為會成為人們一種非常普遍認為存在,導致很多案件質量經不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因此,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我們不僅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指導,堅信事實是已知的,事實是可以知道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人們對事實的理解是有限的,在一定條件下很難充分揭示某些事實。因此,無論是查明事實后的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還是無罪處理的疑難案件,都是遵循理解規律的必然結果,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
任何社會活動都有一定的目的,刑事訴訟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目的是國家在刑事訴訟中所要達到的理想結果,是一切刑事訴訟的起點和終點。日本學者Taekouichi認為,訴訟目的復雜,具有階段性的三維結構。
刑事訴訟的目的直接影響到證據制度。如果刑事訴訟僅僅是為了懲罰犯罪,那么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程序規則和證據制度應該完全為之服務,而每一個具體的制度只能圍繞犯罪的懲罰進行設計和安排。而盲目地以犯罪為目的懲罰犯罪,必然會出現以犯罪偵查為目的和肆無忌憚的功利傾向,容易導致制度錯位。
例如,刑訊逼供以取得供詞、否認和拒絕辯護權等。“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是刑事訴訟目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偏重一方而忽視另一方,必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宗旨。”
疑罪從無不僅是人權保障發展理念的內在質量要求,而且同時也是教學實踐中形成完整有效落實刑事法律訴訟活動目的的重要研究方法,否則,即便對于我們的觀念多么完美、制度多么良善,但到了工作實踐中學習都會選擇成為一紙空文。
在面對疑案,面對學生可能存在侵犯無辜者人權的情況下,要實現教育懲罰犯罪的目標,如果不“另辟蹊徑”,著眼于查找自己真正的罪犯,卻盯住存疑的所謂被告人不放,不僅會冤枉好人,而且會導致企業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何談全面系統實現國家刑事訴訟目的?
因此,深圳刑事辯護律師rfw1,我們認為只有一種理性、冷靜地反思、審視全案,用疑罪從無的方法需要及時將訴訟各方從疑案中解脫出來,才有可能使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目的就是得到提高平衡能力實現。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必須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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